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时间.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照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龄。扣除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工龄、视同个人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 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 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 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此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