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 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