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 为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不得谎报、瞒报,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