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