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 法规 二 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不得谎报 瞒报.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