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不得谎报 瞒报。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