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 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