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 法规,二 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 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四、按照规定核定 发放失业保险金 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