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 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四、按照规定核定 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 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 包括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