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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 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 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 为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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