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 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 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 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 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二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