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 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