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 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