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 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 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 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第三十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 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 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