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 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 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 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