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 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 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短暂借道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第二十四条、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在规定的时间内。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点 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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