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 新闻 出版,广播 电视 网络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