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 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 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短暂借道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第二十四条.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在规定的时间内,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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