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六条,省.市。地,县.市,区。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市,地,鉴定委员会也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市 地。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处理,如有争议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书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因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讨论中出现重大分歧时。应核查后再组织鉴定.不应急于做结论、鉴定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 应对外保密、最后形成的鉴定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九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 利诱、辱骂,殴打,第二十一条.鉴定医疗事故应当由提出申请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鉴定费.鉴定后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医务人员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其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医务人员支付,与原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医务人员所在单位支付,鉴定费标准,每例省级二百五十元,市 地、级二百元.县 市。级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