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尽量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夏季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十五日内,组织深部及体腔遗留纱布、器械等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或查处要求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在发生事故或事件后,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除参加调查处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对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对临床诊断不能确认死亡原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在有条件的地方、医疗单位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家属有权提出尸检要求,因拒绝或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应在病员死后四十八小时,夏季二十四小时,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费用由提出方预付,检查结论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支付、尸检收费标准,根据尸检项目、每具收费二百至三百元.第十五条,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 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凡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论、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 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鉴定委员会所做的结论或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时.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