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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人。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 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 草率处理 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 三,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 损伤重要器官、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 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 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 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 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九.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十三。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放射 同位素,药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 十四 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 组织 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第八条。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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