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 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 重病人.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 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 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 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 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 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 草药。药物超过剂量 开错医嘱的.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九。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 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 十三,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 药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十四,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