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人,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过程中 遇到疑难问题 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不认真准备 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 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 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七 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九 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十三 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 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药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十四,医院领导 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 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