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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人.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 丧失抢救时机的。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三 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手术制度 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 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 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 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 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九,在助产过程中 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十三.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 放射、同位素,药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 十四、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 抢救时机的、第八条,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 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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