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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人 已确诊或可以确诊 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 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制度 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 纱布等异物在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 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六 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 九。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十三 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放射 同位素,药剂等 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十四。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 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第八条,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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