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 为责任事故,一 对急、危,重病人 已确诊或可以确诊 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 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 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五 进行新手术 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 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九,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十 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一 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十三,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 放射.同位素 药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十四,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 不积极领导 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