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 危。重病人 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 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 纱布等异物在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 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 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 九,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 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十三、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放射 同位素 药剂等 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 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 十四,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 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第八条。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第九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