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特点.依托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制定并落实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应当设置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相连通的应急救援通信专线,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阻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造成其他单位。个人损失的、由起火方予以补偿.起火方无责任或者无力补偿的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三条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医疗.抚恤。第四十四条,火灾扑灭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对于重特大火灾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