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罢免主要责任人的职务,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应当承包违约责任 并依法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履行,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或者随意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包违约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所承包的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破坏所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闲置、荒芜承包土地的 应当承包违约责任。发包方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连续二年闲置 荒芜的.发包方应当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胁迫承包方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或者承包方非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承包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非法干预正常的土地承包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