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 专业承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 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 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