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