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 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