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坚持公开 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