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 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 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