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以及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 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 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 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