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 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 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 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 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