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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流转.第二十五条.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入股,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转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互换是指承包者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而对承包土地进行的串换、原承包关系不变,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经营。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二,自愿互利,三 经发包方同意.四,土地所有权不变,五、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变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有效期限。第二十九条,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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