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 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纠纷的方法 九。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 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四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三。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 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承包的耕地闲置 荒芜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 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