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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 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九,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 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四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三,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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