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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实施土地发包时 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 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九 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 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 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 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三,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 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 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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