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纠纷的方法,九 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 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三。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 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