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 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九、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 十 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 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 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 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五 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三 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 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 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 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