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实施土地发包时 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 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 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纠纷的方法,九、发包方 承包方签名,盖章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 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 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三 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 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 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八 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 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