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纠纷的方法 九 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 由发包方。承包方。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 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个利益的、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 位置发生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三,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 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