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七。法律 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 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六,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七,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八。法律 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二,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发包方根据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发包。四,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营造林地和进行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适当延长,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在土地承包期内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且面积较大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 可以适当调整土地.第十三条,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缴纳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实行专业承包和联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缴纳标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第十四条,实施土地发包时 一般不留机动地、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留有机动地的.必须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以内、第十五条,实施土地发包或者进行土地调整时.由于婚姻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