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 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 日。小时计发工资,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 未能补休的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 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第十四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 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十六条,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一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 赡养费等费用.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按照前款.一。二 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