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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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