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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