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二 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