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范 DB13/T 5185-2020
  • 河北省桥梁预应力孔道压浆密实度无损检测技术规程 DB13/T 5186-2020
  • 河北省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13(J)/T 8366-2020
  • 廊坊市地暖管用石墨烯改性耐热聚乙烯导热母粒技术规范 DB1310/T 228-2020
  • 河北省公路桥梁伸缩装置维护和更换技术规程 DB13/T 5192-2020
  • 河北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DB13/T 5183-2020
  • 河北省普通干线公路路网监测点布设与建设技术规范 DB13/T 5193-2020
  • 河北省天然植物提取物中危害成分检测 第9部分:辣椒提取物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DB13/T 5189.9-2020
  • 河北省细胞制备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DB13/T 5162-2019
  • 河北省冶金、水泥行业煤粉制备喷吹系统防爆安全规范 DB13/T 5210-2020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缓报 谎报 瞒报,漏报辐射事故或者故意破坏辐射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三十三条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并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的程度和范围 并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需要启动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第三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清除污染 第三十五条 辐射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信息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