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河北省细胞制备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DB13/T 5162-2019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23年修正
  •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DB13(J)/T 8365-2020
  • 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 2018年
  • 河北省田园综合体农业产业布局与植物景观配置评价规范 DB13/T 5198-2020
  • 河北省天然植物提取物中危害成分检测 第3部分:正己烷、丙酮、乙酸乙酯、甲醇和乙醇5种有机溶剂残留的测定 DB13/T 5189.3-2020
  •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附条文说明] DB13(J)/T 8377-2020
  • 河北省城镇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 DB13(J)/T 8355-2020
  • 廊坊市地暖管用石墨烯改性耐热聚乙烯导热母粒技术规范 DB1310/T 228-2020
  • 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DB13(J)/T 8427-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 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 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第四条。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实施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辐射环境状况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督.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的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对辐射环境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