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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 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 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侵占,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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