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标识的,二,违反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运营,未提交相关基础运营数据或未及时告知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的。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时间对乘客投诉作出答复的。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任职考核的,第四十七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或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抄告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取得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三,违反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落实相关作业要求的,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 设置警示标志的.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组织巡查并定期报告的。运营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时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