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 车站 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 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保护区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六 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人防。卫生,价格.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并负有安全宣传教育 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等职责 第六条、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连续 便捷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二 保障运营秩序.依据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三.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不间断运营的要求,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五 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七、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保障运营条件,八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