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 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 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 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 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