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 制定地震。火灾 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 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 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 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 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 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 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