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 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 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储备救援物资 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 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 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 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 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 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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