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 水灾.停电.卫生防疫 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 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 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 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 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 检验.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