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 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 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 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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