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 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 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 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 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