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 卫生防疫 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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