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 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 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 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 县 市 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 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 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