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 的通知.杭建房.2016、6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6月2日.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配套设施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并负责上城区 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度假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发改。教育,民政,国土、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向国土部门申报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年度计划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用地所在规划单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书。提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政府,国土.发改.教育,民政,城乡规划 文化。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研究.分区域统筹核查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和建设时序、第五条拟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具体地块的配套设施进行核查。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具体地块的配套设施核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配套设施核查申请、2 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文件,3,周边配套设施情况表,4,规划条件或用地规划意见、5。经批准的单元控规中,用地规划图,和 配套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6,与配套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周边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1,开发项目用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已建成,2、开发项目用地周边的燃气 电力.给水、排水、排污等市政管线已建成并具备接入使用条件,3。属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用地的,周边的初中 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建成、4,其他配套设施基本符合要求 第八条部分条件不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主体还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套设施建设任务书、承诺相关配套设施满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方案中应当包含,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未能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