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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