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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 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 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四 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 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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