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 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二、食品摊贩 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三,餐饮具集中消毒 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 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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