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 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 包装 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 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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