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 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