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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及经费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 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公布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 营养、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 三 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 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存储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存储 运输、对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施及运输工具.冷藏冷冻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第二十四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 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 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 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使用添加剂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配比和领用,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七条.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 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 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销毁.第二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 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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