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 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 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信息互通共享 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第五十九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 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第六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逐步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三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 专供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抽样检验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 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 举报和核实 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 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第六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变更许可证 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审核合格证后.应当于7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第六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 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