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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 设施 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三。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四.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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