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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 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三。未按照国家、行业 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六 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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