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三、未按照国家 行业 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四.歧视、侮辱 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 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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