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 助老的美德 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 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 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 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 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 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 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