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 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 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