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 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 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 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