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 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 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 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