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 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 养老 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 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