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 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 家庭或者个人 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 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