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 关心 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 报刊 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 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 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 养老 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