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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 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 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 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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