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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鼓励为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服务或者上门服务,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其基本丧葬费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企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车站,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老年人优惠乘车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 文化馆,图书馆 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第三十三条,供水 供电 供暖,燃气.通信,邮政。金融等服务行业应当在其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相关业务。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开辟快速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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