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 全国工商联,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等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促进定点扶贫资源和地方资源相结合,形成扶贫合力,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源优势 合理编制定点扶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帮扶的对接和落实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城市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在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协作,园区共建.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对口帮扶城市的区域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编制对口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实行对口帮扶定期沟通联络、推动区县结对帮扶 突出帮扶重点 扩宽协作领域,扩大合作成果.第三十六条、鼓励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制度,组建驻村帮扶工作队 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技术.市场、培训等资源.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经济社会事业,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宣传并协助农村基层组织落实扶贫政策,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参与资金筹措、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扶贫开发工作。第三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助残等扶贫公益活动,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 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第四十条 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工作人才库.积极推进金融 农业林业技术、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 按照贫困人口自主创业政策,在项目、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 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开发项目合作,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服务机制 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编制、实施、验收、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培训 法律顾问等工作,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参与扶贫开发活动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承接政府扶贫开发公共服务。承担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第四十四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扶贫,对口扶贫等社会参与帮扶定期沟通、协调和联络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参与扶贫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通过社会扶贫援助方和求助方信息发布与互动救助网络平台 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推动社会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衔接。实现援助人对求助人精准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