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 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 贫困乡镇 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 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 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