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 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 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 核实 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 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 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