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 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 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 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进行调查 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 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 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