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 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 核实.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 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