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 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