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 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 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 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 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 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