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 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 社会认同的原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 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 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 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 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