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 贫困乡镇 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 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 对贫困县 贫困乡镇 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 返贫重录、政策到户 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 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