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五条 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按照2 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 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 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禁止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 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本省扶贫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 联通与共享,推动扶贫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逐步通过大数据实现识别对象、帮扶措施。项目安排 资金管理。退出机制、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精准化。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帮助建立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章程.财务会计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 脱贫致富的发展能力,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扶贫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扶贫脱贫全过程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以及贫困户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诚信等级评定,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晋职、晋级、立功.职称评定 评先推优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对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单位评级,经费投入。学科或者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七十一条.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对扶贫开发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第七十二条 建立独立,公正,科学、透明的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贫成效进行评估.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 资金使用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贫困人口变化趋势.第七十四条,建立重大扶贫项目督办制度、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 农业 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重大项目明细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完成效果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扶贫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听取有扶贫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围绕扶贫工作.组织代表深入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了解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民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脱贫攻坚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过程开展监督。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考核机制.优化细化扶贫成效考核指标 实行分级考核.排名公示和结果通报制度 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易地扶贫搬迁考核应当将脱贫成效 住房建设标准 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搬迁户负债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对口帮扶实行双向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第七十七条。县以上扶贫开发 财政、审计 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审计和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 截留.挪用 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第七十八条,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策待遇,第七十九条。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第八十条,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扶贫政策的落实.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等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第八十一条,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创造便利条件,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扶贫工作中的违纪 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贫专线,接受社会各界关于扶贫工作的建议、投诉和举报 并将受理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