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高我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建筑色彩管理,塑造和谐统一。丰富有序的建筑色彩形象.彰显黔西南州地域城市特色.控制和管理好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州县城及以上城市,含城市新区,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 的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露材料颜色及其质感 第三条,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州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的使用和监督工作,各县,市 义龙试验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第四条。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色彩及材质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色彩控制导则.结合当地地域文化、民族特色、气候、地方建筑材料特色等、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或实施细则.报本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兴义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及实施细则需报州城规委审查通过后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技术导则应当根据本城市不同风貌区的色彩规划.对应,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 2008。的颜色代码,对基调色,辅助色,点缀色,慎用色和禁用色进行分别界定 高饱和度色.如红.紫,绿,蓝 橙,黄等 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特殊需要,如警示标识、特殊市政设施,除外。第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和点缀色.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城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或实施细则,第六条,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建筑主立面色彩应当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街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街面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应当使用原建筑环境的真实照片。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部造型施工图应当绘制大样图,并详细标注尺寸和工艺.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外露或外装饰材料使用当地或者本州的地方材料。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 环保的新型材质。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第九条.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工程 应当符合相关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第十条。既有建筑外立面发生严重破损.脱落或者退色致使与原设计方案色差明显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重新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一条。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其色彩和材质应当与该建筑的色彩和材质相协调、其监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 二 建设单位在委托项目设计时、应针对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指导意见,就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委托要求。三,各县 市,义龙试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专家审查意见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模以上项目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方案应当抄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明确建筑色彩及材质设计要求 审图机构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设计方案中的外立面设计图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 对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建筑立面色彩和材质说明进行核查,凡施工图中建筑色彩及材质设计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建筑色彩及材质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和公示牌予以公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色彩及材质的施工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六、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就建筑色彩及材质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第十三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