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运营服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 幼,病,残,孕专用座位、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 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三,出租汽车使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 TAXI.字样的顶灯、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 投诉举报电话 禁烟标志、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五.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六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七、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 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 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八.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 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五 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八。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九、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三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三、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 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乘客拒绝的,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易燃 易爆 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 三 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