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运营服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二。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 残。孕专用座位.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 三。出租汽车使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 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禁烟标志。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五,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六。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七,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 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 到站不停,滞站揽客 站外上下乘客 中途甩客 五 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七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八 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 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四 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五 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 八、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九、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三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 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三,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 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 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