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二,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 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三,出租汽车使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 TAXI.字样的顶灯。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 投诉举报电话、禁烟标志 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六,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七 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在车内吸烟 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四 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 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六 依次进站,规范停靠、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八.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 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四 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五。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 六 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 八。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九、在专用点候客的 规范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四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 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三 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四 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 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