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运营服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 应急装置齐全完好,二 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 病 残,孕专用座位,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三.出租汽车使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 安装,出租 和,TAXI、字样的顶灯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禁烟标志。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五,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六,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 七,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 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 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 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 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 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八。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 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 不得拒载、五,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七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 八 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九,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 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三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 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三,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 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 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三 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