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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 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 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第六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规模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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