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各市州 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第九条.各市州、县。市 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 保持供需平衡,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和站点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调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以及新建 改建。扩建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 医院 工业园区等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不得污损,涂改 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不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临时停靠站点、入厕点的设置,由各市州 县。市,区 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三条.利用候车亭 站牌和运营车辆设置的广告 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运营安全 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第十四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第十五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明线路编号 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线各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 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称命名 由各市州.县,市 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