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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 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 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 法规,公民应当文明 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 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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