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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 规划.林业 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 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 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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