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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 环保,建设。规划 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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