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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 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 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 林业 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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