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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处。所 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 价格,环保 建设,规划 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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