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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 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 建设.规划 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 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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