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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 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 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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