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 市,区 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 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三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 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