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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殡葬设施的数量 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 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林地,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 不留坟头。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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