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 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 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 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 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