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 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 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除退还财物外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