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 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 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