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 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