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 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土葬改革地区 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 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 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八条、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第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必要的资金.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五。有相应的人员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运送,火化遗体 必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名尸体、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未结案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当经司法机关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司法机关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 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第十三条 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