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 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指标管理机构收到车辆完成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由原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第三十一条.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的个人。可以自2012年7月1日起、10年内按规定不限次数申领更新指标 逾期不能取得更新指标、2012年7月1日之后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凭更新指标办理车辆登记除外.的个人 可以自车辆办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按规定不限次数申领更新指标.逾期不能取得更新指标.第三十二条、已在本市登记的出租车 公共汽车,新能源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曾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强制注销的中小客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三十三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更新指标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