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六条。外国驻穗领馆或者领馆人员需要新增中小客车登记为领馆号牌的 凭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三十七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的 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新增专用客车.旅居车除外 专用校车。或者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新增出租车,公共汽车的,凭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新增新能源车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四十一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四十二条,单位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转移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