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 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其后 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一.车辆转移登记。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 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 车辆所有人应当凭增量指标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指标证明文件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 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 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 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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