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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O年自治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局联合印发的.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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