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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医疗单位负责人或其主管部门报告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病人或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由医院医务部门或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好病人的病历及其它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任何人不得修改原有记录。但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 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历为抢救危重病人的追朔补记不能视为涂改,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以上各种资料 实物保管封存至整个处理工作终结,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均要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小组 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应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月内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或其家属以及当事医务人员.同时分别抄报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国家与集体的在职医务人员开展业余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工作单位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所致的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应在死亡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尸检报告作为鉴定依据,尸检费由医疗单位支付,医疗单位,病员家属或法人代表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了对死因的判断 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病员家属自己联系尸检所作的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依据 第十五条 病员 病员家属 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在接到医疗单位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 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 病员及其家属、当事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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