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三.走访,询问知情人,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 婚外生育子女的,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八条。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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