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三,走访 询问知情人、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 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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